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如何做出规划行政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后管理该如何进行?是否有可靠依据?

城乡规划法对于乡村规划区的行政许可缺乏一定的依据,所以想把问题拿出来大家探讨一下!

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许可采用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乡村批后由乡镇为主体管理
镇驻地由上一级规划部门管理。
是否一样?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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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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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3-14
讨论乡村规划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首先要以《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各个乡、镇的规划编制都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规划设计的,并报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及专家共同评审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编制进行分类建设。如文化教育区域,就只能建设学校等,在规划范围内的中心村也是如此,也得按照规划编制进行实施。其中乡村规划区内以集体土地为主,如需改变土地性质的,就得按规划是否允许建设,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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