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5年-德国格丁根大学教授J.F.布卢门巴赫发表《人种的自然起源》,把人类划分为5个人种:高加索人种、蒙古人种、埃塞俄比亚人种、亚美利加人种、马来人种。
1800年-法国G.居维叶把人类划分为3个人种:高加索人种、蒙古人种和尼格罗人种。
1870年-英国T.H.赫胥黎把人类划分为4个人种:高加索人种、蒙古人种、尼格罗人种和澳大利亚人种。
1927年-澳大利亚地理学家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G.泰勒发表著作《环境与人种》(曾译为《人种地理学》)。
1929年-德国B.伦什倡议用“地理人种”和次一级的“地域人种”两个词。
1961年-美国S.M.加恩提出更低一级的“小人种”一词,并首次采用上述3级系统,把全世界人类划分为9大地理人种,32个地域人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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