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文书生效时间为1月1日,履行时间为4月1日。如要求过户房产,而对方不肯去房产局签字乍办?

一审判决如下:1、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
2、原、被告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
(一审判决书中,提及原告的诉请:“现住房系父母购买,虽写有原告的姓名,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最后判决书中没有涉及此房的归属。
一审判决书中,原告提出“某处住房因无资金购买,已经转让给某某”,但被告认为未经他同意就出让给他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最后认定“该房屋由于涉及第三方利益,本案暂不予处理,待房产权属明确后,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1、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想离婚。
2、孩子由上诉人监护。
3、某处房产系被上诉人自行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协议无效。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割。
(注:某处房产系原告单位建商品房,原告当时已经与被告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分居一年半,后被告拒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被迫上诉离婚。而某处房产由于原告当时无力购买,与单位上的许多同事一样,把指标让给了亲友或同事。但当时单位和房屋开发商要求房产证上只能写单位员工的姓名,五年后方可转让他人。故该房产证办下来是以原告的姓名。为了以防万一,当时由原告和购房人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以求房产顺利过户。)

二审法院查明:“某处房产系被上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房屋购买权,系购买人出资支付的房款,交房后一直由购买人居住。”(有证据,当庭上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
二审法院“同时查明:被上诉人现住房屋的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胡某,共有人为某某(被上诉人),庭审中,上诉人承诺放弃该房的所有权。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最后,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但是在二审确认事实过程中,对一审没有提及的事项给予了明确。比如一审被告当场承诺放弃父母的房产。但一审判决书上没有提及。后一审不服上诉也没有提及,但二审的判决书上明确了“上诉人当场承诺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本院不予处理。”

现在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父母的房屋要办理资料更改手续;二是某处的房产购买人要求及时过户。我应该到一审还是二审法院申请执行?要走哪些程序?急!谢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于判决书判决要求过户房产的,属于财产权证转移手续,超过履行期限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应当予以办理过户手续。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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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15
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提交强制申请书,生效判决文书,去一审法院立案庭立执行案。带上所有的材料,去哪里填写。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3-15
如果判决已生效,你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会派人协同你去房管管理部门进行过户,当然必须的费用你还是要出的。
你到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指定管辖的执行局执行。追问

二审目前已经开具法律生效证明,可以申请执行,问题我是到哪个法院申请执行?一审还是二审法院?

追答

就是去终审的二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终审法院会将案件转到一审的执行局,或者是房管局所在地区的法院执行局,这一点各地的规定不同。你只要递交申请就可以了。

第3个回答  2011-03-15
你到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指定管辖的执行局执行。
第4个回答  2011-03-15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应该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情况特殊的,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凭判决书法院执行人员可以要求房产局直接办理变更手续,不需要对方签字即可。俺是在是法学博士,也曾经在法院做过法官,有事可以通过“百度知道”追问,或者发信息,俺告诉你怎么操作吧!
第5个回答  2011-03-15
那就申请强制执行。
第6个回答  2011-03-15
一是父母的房屋要办理资料更改手续;二是某处的房产购买人要求及时过户。这两个问题判决书都没涉及到,无法执行的。执行只能就法院判决书的内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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