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如下:1、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
2、原、被告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
(一审判决书中,提及原告的诉请:“现住房系父母购买,虽写有原告的姓名,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最后判决书中没有涉及此房的归属。
一审判决书中,原告提出“某处住房因无资金购买,已经转让给某某”,但被告认为未经他同意就出让给他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最后认定“该房屋由于涉及第三方利益,本案暂不予处理,待房产权属明确后,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1、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想离婚。
2、孩子由上诉人监护。
3、某处房产系被上诉人自行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协议无效。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割。
(注:某处房产系原告单位建商品房,原告当时已经与被告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分居一年半,后被告拒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被迫上诉离婚。而某处房产由于原告当时无力购买,与单位上的许多同事一样,把指标让给了亲友或同事。但当时单位和房屋开发商要求房产证上只能写单位员工的姓名,五年后方可转让他人。故该房产证办下来是以原告的姓名。为了以防万一,当时由原告和购房人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以求房产顺利过户。)
二审法院查明:“某处房产系被上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房屋购买权,系购买人出资支付的房款,交房后一直由购买人居住。”(有证据,当庭上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
二审法院“同时查明:被上诉人现住房屋的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为胡某,共有人为某某(被上诉人),庭审中,上诉人承诺放弃该房的所有权。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最后,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但是在二审确认事实过程中,对一审没有提及的事项给予了明确。比如一审被告当场承诺放弃父母的房产。但一审判决书上没有提及。后一审不服上诉也没有提及,但二审的判决书上明确了“上诉人当场承诺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本院不予处理。”
现在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父母的房屋要办理资料更改手续;二是某处的房产购买人要求及时过户。我应该到一审还是二审法院申请执行?要走哪些程序?急!谢谢~
二审目前已经开具法律生效证明,可以申请执行,问题我是到哪个法院申请执行?一审还是二审法院?
追答就是去终审的二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终审法院会将案件转到一审的执行局,或者是房管局所在地区的法院执行局,这一点各地的规定不同。你只要递交申请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