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未签劳动协议:用工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吗?而不负任何责任吗?不用赔偿吗?

谢谢各位!准确地说是"退休人员再就业",遇到上述问题如何办?

  自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其不再享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并开始向其发放养老保险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显然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由此,用人单位对退休人员进行返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来说,退休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所以应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权利、待遇等也应该在劳务合同里写清楚。这种以退休人员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简称为劳务之债,自然也应由民法相关法律法规来调整。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在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离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第二项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因此,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而应该依据所签订的协议,若协议中未约定的,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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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11
你好,我认为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如果没有协议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应该承担的后果,那就是没有后果,不用承担责任。

参考: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追问

谢谢各位!"退休人员再就业",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用工单位随意解除劳务关系。用工单位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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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3-11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支付加班工资
3、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随时离职。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任何工资

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当然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

法律依据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11-03-11
当然不可以,这是违法行为,可以申请仲裁。
第4个回答  2012-03-02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对象)是只依法缴纳统筹社会保险的人员,因此退休人员不在本法律限制约束范围之内;
退休人员再就业上岗,在各单位统一划归为“劳务用工”,因此,只有通过双方协议,部分条款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填写,但仅是参考而已,但有一点是一样的,就是公平、合理的协商制度;签订时需谨慎阅读,以防止有侵害自己利益的条款出现,致使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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