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3-08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2011-03-08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均属于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三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些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可以即时提出。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均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三十七条仅仅主要是指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额外规定了需要三十天;而三十八条则没有要求提前三十天,在此以示区别。
根据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仍需以书面形式,因为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要求经济补偿,而劳动者需要就自己依法(即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保存相关证据,其书面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恰恰可以证明这点,如仅以口头形式,则有可能出现仲裁或诉讼阶段无证可交的尴尬局面。
不知道是否说的明白,希望采纳。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3-08
应该不需要30天,直接就可以解除,然后按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8条规定情形是由劳动者解除合同还可以领到补偿的情形。由劳动者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其他理由,比如嫌工资低了啊,之类的,是领不到补偿金的。
具体相关法条附在了下面,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个回答 2011-03-09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劳动者即时解除,无须提前预告。但即时解除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以表明本人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