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退休工资问题找什么政府部门

关于党员退休工资问题找什么政府部门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曾数次调整退休费计发标准,总的趋 势是逐年提高。1993年工改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计发比例有所区别。

一、机关干部实行职级工资制,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二、事业单位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按规定相应打折扣。有些职工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退休时均按100%发放。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休费计发基数按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四、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退休费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的5%~10%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五、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权限已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六、对在边远地区(如西藏、青海、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退休干部,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幅度为5%~10%。

七、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但需每年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死证明,支付单位凭此证明按期支付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为止;退休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生活费的单位,应按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费。

八、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退休费;人员找到后可补发退休费。

前不久,中组部召开全国老干部局长会议,会议提出新世纪初老干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中办、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

各级党委部门、老干部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一次性清理"两费"历史拖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省区市、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离休干部"两费"清欠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意见,逐人解决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

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保障机制,尽快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二、继续贯彻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一要积极组织老同志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二要切实抓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建设和教育管理;三要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在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机制、形式、方法和途径上有所创新;四要进一步做好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部门举办的老年大学,丰富老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强调查研究,以改革的精神探索解决老干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研究探索利用社区优势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新途径;二是研究解决事业单位老干部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三是调查研究离休干部分享改革和社会发展成果问题;四是研究解决部分老同志的特殊困难。

四、结合庆祝建党80周年纪念活动,积极组织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各级组织部门和老干部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周密计划,精心安排。要坚持已有的好形式,从实际出发,继续组织老干部在国企改革、西部大开发、社区建设和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发挥作用;要做好对老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老干部部门信息工作,鼓励和支持信息员及时反映情况,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工作制度建设;认真负责地做好老干部信访工作。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新世纪初的老干部工作。

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把关心老干部和重视老干部工作提到"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来认识;各级党委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经常深入到老干部中和老干部工作部门了解情况,加强指导,解决问题;各级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督查和指导作用;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具体指导,大力支持老干部局的工作。要重视老干部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老干部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参考资料: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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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1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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