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私人老板打工受伤了算工伤么?

如题所述

给私人老板打工受伤了算工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伤事故的范围。如果雇员因下列情况之一受伤,致残或丧生,应确认为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范围是:

1、在单位负责人的日常生产,工作或临时任命的情况下,在紧急情况下,尽管不是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但直接关系到单位的重大利益那个单位。

2、由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和技术改进。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暴露于因职业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因工作相关的突发疾病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的失业而导致的死亡。

5、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从事诸如营救,disaster灾和救助人之类的活动,以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由于公众和战争,军事人员康复后,旧伤复发。

6、因工作原因,因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因工伤,失踪造成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或因突然生病或失去劳动而死亡。

7、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通勤路线上,应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辆事故,而无人责任或人的主要责任。


扩展资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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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8-12

给私人老板打工受伤的需要界定一下劳动关系再谈是否算工伤:

一、关系界定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归责原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个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个人应当承担帮工责任。被帮个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帮工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个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当支持。

三、根据关系的不同承担的责任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付。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和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区分了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发生人身损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直接由雇主或侵权人承担责任。

四、建议

受伤后先和老板协商赔偿,由老板出钱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后续治疗康复费,若有残疾,则还有残疾赔偿金。若老板不愿意赔偿,或者协商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老板,索要赔偿。起诉有两点要注意,看你从事的工作内容,若是保姆这种生活类或者消费类工作,则认定为雇佣关系,要通过民事诉讼走人身损害赔偿。其他的工作内容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可以先去当地工伤部门认定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

综上所述,首先根据双方的关系,在确定承担的责任后再去采取不同的方式去要求对方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工伤与否,不是看给私人老板打工,还是在国家企业工作。只要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的就属于工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第3个回答  2014-05-02
你好
理论上都属于工伤。但是,如果没有社保,无法适用工伤条例,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第4个回答  2014-05-02
凡受雇于单位或私人,因工作的原因而受伤,都算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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