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边摆摊归哪个单位管理,应该怎么处罚,

在路边摆摊归哪个单位管理,具体应该怎么处罚,

一般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的管理范围之内。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1、首次摆摊被抓,一般城市管理部门会以教育为主,如该地可以摆摊,则提醒摆摊需要办理的证件,催促马上办理,如不可以则予以说明;

2、数次被抓,并且没有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城管部门会教育、处罚并用的方针,针对不同情况罚款也不同。各地的处罚标准也不同。

拓展资料:

在原来“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地段和时间内摆摊设点”的条款后面,补充了一段: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影响市容和交通以及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确定。

参考资料:摆摊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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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11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2

一般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的管理范围之内。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1、首次摆摊被抓,一般城市管理部门会以教育为主,如该地可以摆摊,则提醒摆摊需要办理的证件,催促马上办理,如不可以则予以说明;

2、数次被抓,并且没有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城管部门会教育、处罚并用的方针,针对不同情况罚款也不同。各地的处罚标准也不同。

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山东省政府没给给区城管局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拓展资料:

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英文: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缩写:UMAL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百度百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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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2

路边摊位应由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和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拓展资料

城市管理执法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城管执法,事实上是将过去中国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职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

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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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4-04-16

一般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的管理范围之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相关处罚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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