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属于会计实务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甲乙两人合伙开店”——那么,会计的主体是甲乙合伙开的店面。这个是首要问题,必须弄清楚。
2、“甲出资13500元,乙出资9500元”——这就是说,双方都有真实出资,出资的缴款对象是“店面”,即会计主体。
3、“乙补给甲2000元”——这个行为是甲乙双方的个人行为,与会计主体没有关系。
4、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3 500.00
借:银行存款—** 9 500.00
贷:实收资本—甲 13 500.00
贷:实收资本—乙 9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