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一,股东满足法定人数。 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四,准备好5-10个名称,并根据公司要求建立组织。 一般而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或股东大会、执行董事、一至两名监督人、经理。股东人数多、大公司对前者适用,对后者则相反。 第五,有公司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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