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有历史原因,存的子女分到公房,有的子女无房父母把分的公房给他住,是事实上父母作的处分,仅未变更承租人,现在拆迁,不问原因拆迁款平分,从没居住过这公房的人也有份,让个别实际居住人六~七十岁的人成无房户,公房按私房政策处理妥当吗,有的人重复享受国家福利,政府的政策公平吗?六,七十岁的老人有能力再买房住吗
共同居住人今后住哪里,折迁款,与安置补偿款不论是否是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一列平分?
政府的政策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不具条件不可承租。还有什么非分权利,政策对是还不清楚吗
请你解读一下合同法第234条
追答商晶房可以继承,公房不可以。
追问1998年去消福利分房,有人有房分,有人分不到。我1998年前已工作24年也没分到,工作几年的都分到,因为我住了承租人母亲的公房。是有房。现在连共同居住人都不认可了,房子要大家分,不管你有房无房,也不管他人是否有房。这就是改革40年来的成果,公平正义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公租房拆迀款变成遗产,承租人生前对公租房使用今后的处理遗嘱就是为避家庭矛盾而立,担心的就是无房子女以后的生居问题,房管政府不认可,制造家庭.矛盾。让已分过公房享受过优惠政策的人变成明正言顺的抢房抢拆迁安置款。为什么就不考虑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居住问题,南通市为何就不能借鉴一下外省市的处理经验呢
既然公租房拆迁按遗产分配,那承租人生前的遗嘱就应认可,应考虑生前共同居住人拆迁后的居住问之题,不应平均分配,继承法不是要考虑生活困难的人吗,南通市有关方面是否能借鉴外省经验呢
公租房不是个人合法财产,不适用继承法,不存在继承,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以合同法等法规继续承租,符合变更条件的申请变更,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向法院诉讼依法判决房管部门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