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低速三轮、四轮车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如题所述


洛阳市交警部门5月27日起在城市区开展低速三轮、四轮车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列入此次整治专项行动中的低速三轮、四轮车,是指有三个或四个轮子,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低速车辆,包括人们俗称的“红三轮”、四轮电动车等。
处罚依据及标准
洛阳交警依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的交通违法处罚。
一、列入本通知整治范围的低速三、四轮电动车,指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包括“红三轮”、“四轮电动车”等。
二、驾驶低速三、四轮电动车上城市快速路行驶的,违反《洛阳市城市区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通告》的相关要求,依据《法》第九十条、《省条例》第六十二条处二百元罚款,记3分。
三、驾驶低速三、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低速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据《法》第九十九条分别处一千元、一千九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
准驾不符的,依据《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分别处一千元、一千九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拘留。
四、驾驶低速三、四轮电动车违法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将车辆予以拖离,并依据《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处二百元罚款。
五、驾驶低速电动三轮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法》第九十条处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罚款,记2分;
在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驾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省条例》第六十二条处二百元罚款,记2分。
驾驶低速四轮电动车在普通道路行驶的,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法》第九十条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快速路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法》第九十条处二百元罚款,记2分;
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据《法》第八十九条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六、对依法扣留的低速三、四轮电动车,不能够提供正规购车发票和产品合格证的,不予返还车辆。
强制措施及处罚
一、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市条例》第五十三条,可以扣留其车辆。
二、对谩骂、推搡执勤、执法人员,抗拒执法管理的,在警告、纠正无效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按照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10日行政拘留。
三、对到交警办公等地无理取闹,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照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处10日行政拘留,对聚众闹事的领头人从重处罚。
四、对驾驶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逐一核查其驾驶证、车辆合格证、购车正规发票等事项,发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扣留车辆。
宣传、曝光
洛阳交警将联合各级媒体,同时利用支队微博、微信等平台对三轮、四轮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广大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取得广大市民对整治活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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