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生活实际谈谈银行卡在使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结合生活实际谈谈银行卡在使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分析:
1、来源于持卡人的风险:一是持卡人恶意透支。二是持卡人谎称未收到货物。三是先挂失,然后在极短时间大量使用挂失卡。四是利用信用卡透支金额发放高利贷。
2、来源于商家的风险:一是不法雇员欺诈。在现实中,雇员能接触到顾客的卡信息,甚至持卡离开顾客的视线。不法雇员会使用客户信用卡消费,并将非法使用出现的发票自行扣压,致使客户受到损失。二是不法商家欺诈。不法商家通过与知名商店相近的域名或者邮件引导消费者登录自己的网址。消费者难以识别互联网商家的真伪,很容易轻易提交支付信息。特约商店老板自己伪造客户购货发票,然后拿假发票向银行索取款项。
3、来源于第三方的风险:一是盗窃。盗窃者会大量而快速地交易,直到合法持卡人挂失并且该卡被银行冻结。二是复制。在宾馆、饭店这类场所,授权环节通常会离开持卡人的视线,这就使不道德的职员有机会利用小型读卡设备获得磁条信息。三是ATM欺诈。发生于ATM设备的欺诈通常是因为密码被窃取或者被伪造,甚至是暴力抢劫。四是伪造。犯罪分子先获取客户的信用卡资料,如盗取,或在键盘输入设备里非法安装接收设备获取,或计算机黑客通过攻击网上银行系统获取,再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五是身份冒用。这既包括盗用消费者身份,也包括剽窃商户身份。六是虚假申报。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及资信材料办理信用卡申请,或谎报卡片丢失,然后实施欺诈消一费或取现,使银行蒙受损失。
4、来源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商业银行内部存在不法工作人员,他们往往会利用职权在内部作案。如擅自打制信用卡或盗窃已打制好的信用卡,冒充客户提取现金或持卡消费;或擅自超越权限,套取大额现金;或通过更改电脑客户资料和存款余额,盗取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衍生问题:
贩卖别人的银行卡属于什么罪?
买卖他人银行卡犯罪的行为,应当准确理解刑法中的“非法持有”,可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储蓄卡、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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