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挖河沙立案标准

偷挖河沙立案标准

一、偷挖河沙立案标准
1、偷挖河沙不是以挖河沙的数量多少进行立案,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该立案调查;
(2)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该立案调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当事人对盗采河沙行政不服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盗采河沙行政不服有以下处理方法: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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