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开庭与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如题所述

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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