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关要求,第三次续签合同书,单位就必须与员工签订长期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形下,单位就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即使辞退了,通常必须努力的赔付比较多。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缘故解雇员工,赔偿的赔偿款必须翻倍,也就是必须努力的费用大幅度提升。因此有很多单位,为了更好地避开这种状况,通常都规定员工先辞职,再再次签订合同书,或是将员工改成劳动派遣的方法,让员工与第三方企业签订。
你假如签订了辞职,那麼你的工作年限将再次测算,万一被辞退时,获得的赔偿将大幅度降低,个人得失毫无疑问遭受了危害。与工作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行政策制定的情况下,要考虑到趋向于保障员工,就不难理解了。持续2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理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员工写离职报告,随后续签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对员工并没有危害,不影响个人社保的缴费年限,不危害个人社保工资待遇,都不危害每月薪水,可是在特别情况发生后,
换句话说,单位那么做“狼吞虎咽”很不好看,短期内看来不过是得到了对自身未来有益的概率,这类“狼吞虎咽”一旦被员工揭穿,反倒对单位本身不好,员工很有可能会想,即然你无德,别怪我并不义。那样的单位失去“人心”、团队的凝聚力,还能发展趋势得好么?而在你写了离职申请后才续签,具体这时已经并不是续签了,反而是等同于你离职离开后又再次申请办理新员工入职,再次确立了劳务关系,那麼之后由于劳务纠纷去诉讼,在算经济补偿时,以前8年的工作年限大部分就不容易算了吧。
并且一旦你先写了离职申请,那麼主导地位就在企业了,到时公司立即不与你续签都能够,就算与你续签,也是再次签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而且假如合同书里有哪些新的不科学的条文,你也没法回绝,想接着工作,就只有签名。例如单位违反规定消除、单位破产倒闭倒闭这些,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费的测算,便会由于工作年限降低而危害员工的权益。假如你提出质疑,企业可以同时不与你续签,由于直接证据表明就是你已经离职了,因此你也就十分处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