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如题所述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总额之间的差额,应该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该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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