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的消防队制度始建于晚清,1868年,香港成立了中国地区最早的现代消防队,成员是当时英国驻
香港总督召集的志愿者。内地第一支消防队,是在
八国联军攻占天津后才出现的。意大利首先效法其国内,招募了一批华人在天津租界组织起一支官办救火队。
100年前的消防队
1902年,清朝政府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后,租界消防队移交由
清政府管理,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成为中国第一支现代意义的消防队。
与此同时,清朝也出现了一种名为水龙的灭火工具
水龙是清代出现的引水灭火工具。其工作原理是一压一抬木质手柄,装在桶里面的水受压就会通过软水管喷出来,这时只要将软水管对准着火点,就能灭火了。不同的地方,“水龙”的长度和设计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下端宽、上端窄、长约1.3米,重4-6斤。“水龙”构造分里外两层,里头一层用铜制作,可以上下压动和拉伸;外面一层有的是用铜,有的用生铁,也有的用5块长长的竹片将外套包裹以防其变形。水龙底部是花篮底的铁圈,铁圈上有密密麻麻的孔,以便水更容易被压出。
现代消防史
消防体制的完善
1949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消防队伍历经了6次变革即:由职业制时期到义务兵役制时期;由军队代管时期到重归公安机关管理时期;由恢复义务兵役时间到纳入武警序列时期。
1978年底,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中央于1982年6月决定将全国现有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3个
警种,连同从解放军接收的内卫部队,统一组建成“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并于1983年1月在全国实施。至此,
消防部队纳入武警序列,消防部队建设得到全面加强
法制体系的发展
1957年9月,《国务院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出台。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关于消防工作的第一个纲领性文献。同年11月,中国第一部
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正式颁布施行。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写进了《消防条例》总则,同时还对于在城市设置消防队(站)的布点、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实施消防监督的具体机构作了新的补充规定。
1998年,中国第一部《消防法》诞生。这意味着中国消防正式步入法制化建设的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