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

采用邀请招标是否可以不执行“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至不少于20天”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

只要该项目属于依法招标的范围且达到了其规模标准,无论其招标形式采用的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均应遵守上述规定,除非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其投资额没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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