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个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规定,居民个人(下称“纳税人”)需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下称“年度汇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若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则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据悉,今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二次组织居民个人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
扩展资料:
算准年度汇算“年度”
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因此2020年度汇算需要汇总的就是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的综合所得。
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比如,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是在2020年的12月3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0年度;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21年的1月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1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