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的经营方式有哪几种

如题所述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的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也是通过海运进行运输的。按经营方式不同,海洋运输又可分为租船运输和班轮运输两种。

一、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通常是指包租整船,少数也有租赁部分舱位的。所谓“租船”(Charter),是指根据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租船人按商定的运价支付运费。在国际贸易中,大宗货物适宜使用租船运输。

(一)租船方式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Trip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按航程租赁的方式。定程租船又有单程航次(Single Voyage Charter)、来回程航次(Round Voyage Charter)、连续单程航次(Consecutive Single Voyage Charter)、连续来回程航次(Consecutive Round Voyage Charter)。定程租船的特点是:以运输货值较低的大宗货物为主;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而是根据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洽商,以租船合同形式加以肯定;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法则的制约。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也就是由船舶出租人(船东)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期短的几个月,长的可达数年。我国运输机构有时也使用期租船开避自营的班轮航线。定期租船的特点是:在租赁期间,船舶由租船人负责经营和管理;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而不规定航线和装卸港;除另有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船东负责船舶的维修和机器的正常运转;不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租金按租期每月(或30天)每载重吨(DWT-Dead Weight Ton)计算;船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租船合同为依据。

(二)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租船人和船东就租用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法律文件。外资企业如有大宗货物需要租船运输时,一般只使用程租船。程租船合同的内容除船东和租船人名称外,通常应对船名、船旗、承运货物的名称和数量、装卸港口、受载期、运费和装卸费用、装卸时间或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等作出规定。

运费(Freight)是船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支付运费是租船人的主要义务。在程租船合同中,一般规定运费率(Rate of Freight)即按货物载重每吨若干金额计费;或整船包干运费。如采用前者,还应明确按装入量(Intake Quantity)计还是按卸出量(Outturn Quantity)计划内。运费的使用币别和支付时间,是预付还是到付,或部分预付、部分到付。其具体时限和百分比也均应明确规定。租船运费物高低常被航运市场供求关系所左右。此外,程租船的运费还取决于运程距离、货物价值、运输难度、需用设备、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的划分等因素。

程租船的装卸费用的划分有以下4种方式:(1)F.I.O.(Free In and Out)即船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费用。为进一步明确船舱内货物装载以及散装货平舱的责任和费用划分,就需使用F.I.O.S.T.(Free In and Out Stowed Trimmed),即船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理舱和平舱;(2)F.O.(Free Out),即船方负责装货费用,但不负责卸货费用;(3)F.I.(Free In)即船方负责卸货费用,但不负责装货费用;(4)Gross Terms 或 Liner Terms,即船方负责装卸费用。

装卸时间的长短影响到船舶的使用周期,直接涉及船方的利益,因而成为程租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装卸时间一般用若干日(或时)表示,也可用平均每天装卸若干吨,即装卸率表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哪些应当算作工作日,哪些应当除外,主要有以下3种规定方法:

1、按日(Days)或连续日(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计算:即期限一开始,不论风雪日、星期日或例假日等实际不能进行装卸的日子,均全部计算在装卸期限之内。这种计算方法,通常仅适用于石油、矿砂等使用油管或传送带进行装卸作业的不受昼夜和风雨影响的商品。

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计算:工作日是指有关港口可以进行工作的日子,因而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每个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如租船合同未作规定,则可按港口习惯办理。

3、按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计算:即除星期日、例假日不计入装卸时间外,由于天气不良,不能进行装卸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时)也不计入装卸时间。“晴天工作日”虽然已经包含了“工作日”的含义,但为明确起见,习惯上都把“晴天工作日”称为“除去星期日和例假日的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或进一步明确规定:“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即使已经使用”(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Even If Used),意即星期日和例假日应从装卸时间内扣除,即使租船人实际上已经使用了星期日或例假日,船方也无权将星期日和例假日计入装卸时间。

如果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装卸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则自许可装卸时间终了时起至全部货物装卸完毕为止,按实际滞延时间向船东支付补偿金(罚金),这就是滞期费(Demurrage)或称延滞费。反之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船舶就可提前离港,使船东节省在港费用并获得船期利益,对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奖励,这就是速遣费(Despatch Money)。程租船合同对这两种费用,通常按每天若干金额规定,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具体金额视船舶的运营成本而定。速遣费习惯上为滞期费的一半。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大宗货物需用程租船运输时,为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防止对方拖延装(或卸)货时间,一方当事人在与对方磋商交易订立合同时,均应根据货物种类、可能租用船舶的技术设备条件、港口的装卸能力、港口习惯、航运市场的运费水平等因素,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装卸时间或装卸条件以及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防止因买卖合同的规定与程租船合同脱节而造成损失。

二、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又称定期船运输(Regular Shipping Liner),简称班轮(Liner)是指船舶按固定的航线、港口以及事先公布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航行,以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班轮运输比较适合于一般杂货和小批量货物的运输。在国际海运业务中,除大宗商品利用租船运输外,大都通过班轮运输。对于零星成交、批次多、到港分散的货物,只要班轮有舱位,不论数量多少,也不论直达或转船,班轮公司通常均愿承运。加上班轮运输手续简便,为货方带来方便,而且能提供较好的运输质量,因此,使用班轮运输有利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班轮运输具有以下3个特点:1、“四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2、“一负责”。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费内已包括装卸费用,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3、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其中“四定一负责”是班轮运输的基本特点。

(二)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Liner Freight)是班轮公司运输货物而向货主收取的费用。它包括货物的装卸费和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运输费用和附加费用。

1、班轮运价表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用构成,并按照班轮运价表(Liner's Freight Tariff)的规定计收。不同的班轮公会或不同的轮船公司有不同的运价表,但都是按各种商品的不同的积载系数,不同的性质和价值结合不同的航线和航程加以确定。班轮运价表一般包括说明及有关规定、货物分级表、航线费率表、附加费率表、冷藏货及活牲畜货率表等内容。对于基本费率的规定,有的运价表是按每项货物列出其基本费率,这种运价表称为“单项费率运价表”;有的是将承运的货物分为若干等级(一般分为20个等级),每一等级有一个基本功费率(一级的费率最低,20级的费率最高),称为“等级运价表”。

2、班轮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班轮运费的基本运费包括在货物在装运港的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以及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费用。其计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货物的毛重计收,在运价表中以“W”字母表示,一般以公吨为计费单位,也有按长吨或短吨计费的。称为重量吨(Weight Ton)。(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在运价表中以“M”字母表示,一般以1立方米为计费单位,也有按40立方英尺计费的,称为“尺码吨”。尺码吨与上述重量吨统统称运费吨(Freight Ton)。(3)按货物的价格计收,又称从价运费。在运价表中以“A.C.”或“Ad Valoerm”表示,一般按FOB货价的一定百分率收费。(4)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从高计收,在运价表中以“W/M”字母表示。即凡一重量吨货物的体积超过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者按尺码吨计收;不足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者按重量吨计收。运价表上还有注明“W/M or A.V”及“W/M plus;A.V.”字母的,前者表示运费按照货物重量或体积或从价三者中较高的一种计收;后者表示先按货物毛衙或体积从高计收后,再加一定百分率的从价运费。(5)按货物的件数计收。如汽车按辆(Unit),活牲畜按头(Head);(6)临时议定(Open Rate)。适用于粮食、豆类、煤炭、矿砂等运量较大、货价较低、装卸速度快的农副矿产品,由货主与船公司临时议定。

3、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

班轮运费中的附加费用主要有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简称BAF)、超重附加费(Heavy Lift Additional)、超长附加费(Over length Additional)、洗舱费(Tank Cleaning Charge)、直航附加费(Direct Additional)、选港附加费(Optional Additional)、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ional)、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贬值附加费(Devaluation Surcharge)等。由于附加费名目繁多,在班轮运费中又占着很大的比重,因此,在具体业务中要多加注意,防止漏计或错计。

4、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计算班轮运费通常应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按英文字母顺序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该货应属等级和计费标准。据此,在航线费率表中查出基本费率以及所经航线和港口的有关附加费率。某一货物的基本费率和附加费率之和即为该货物每一运费吨的单位运价,再乘以该批货物的计费重量或体积尺码即为运费总额。至于从价计费的货物,则应按运价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该批货物的FOB总值即得运费总额。凡采用临时议定运价的货物,按货主与船公司的议定费率计收。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一般费率表的规定,不同商品如混装在一个包装内(不包括集装箱),则合部货物要按其中收费高的商品计收运费;同一种货物因包装不同而计费标准不同,如托运时未申明具体包装形式的,全部货物均要按运价高的包装计收运费;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不同计价标准的货物,如托运时未分列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计费标准和运价要全部按高者计算。

此外,班轮费率表中还有起码运费的规定,每份提单的最低运费,根据不同地区,是否转船等情况决定。但是,如果全部货物的体积不超过0.2立方米,重量不超过50公斤的,可以要求船公司免费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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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09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其必然涉及种类不同的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应当分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处理:(1)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能够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2)如果无法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合同法》第17章的规定处理。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多式联运之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且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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