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正式职工,上司是否有权直接辞退呢?为什么?

如题所述

在国有企业中,正式职工的地位通常较为稳固,除非出现特定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形,如刑事犯罪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否则上司并不具备单方面直接辞退职工的权力。辞退正式职工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内部审批。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车间主任时,遇到过一个新招聘的合同制工人。这位工人不仅不履行职责,而且难以管理。面对这样的问题,我进行了调查,并发现确实如班长所述。在无法将他调至其他班组的情况下,我试图将他退回人力资源部门。然而,人力资源部门告诉我,由于他是通过正规招聘流程进入企业的,除非有重大过错,否则不能辞退他。最终,这个人被安排负责照顾住院的工伤或退休职工,尽管他的工作表现不佳,但他的工资和福利依然照常发放。
这种情况在当时的国企中并不罕见。自1984年起,国企职工开始采用全民合同制,与之前的正式工有所区别。合同制允许双方在合同到期时选择是否续签。通常,企业不会主动让职工失业,除非职工因刑事处分或失踪等特殊情况。同时,职工也可以因工资待遇或个人愿望未实现而选择不续签合同,从而辞职。因此,自1984年起,正式工这一称谓在国企中已经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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