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包括

如题所述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得知。对现行省本级慢性病政策进行调整,为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4%补充险参保职工完善门诊慢性病待遇。《通知》规定,完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将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范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病病种确定为38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负担50%。

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有那些规定?

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单独执行年度最高限额管理,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且完善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政策,将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种调整为38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负担60%。门诊慢性病实行单病种年度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原政策规定已认定的9种慢性病,继续保持原待遇不变。新政策实施后,原9种慢性病不再受理申报认定,按原政策规定已认定9种慢性病的,如在新政策病种范围内申报同类慢性病的,原待遇自动取消。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4%补充保险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综上所述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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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25

     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2个回答  2022-11-21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具体如下: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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