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物业(包括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含损耗,下同)等的分摊。
本办法所称的共用水电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当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用等,应当由全体业主、使用人根据实际消费共同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的,不再另行分摊。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用等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使用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具体分摊办法。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水、电量公平分摊;也可按照经营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具体采取何种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使用人(经营者)协商确定。
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用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方法分摊:
业主、使用人应交公摊水、电费=(分类目录水、电价×表计总水、电量÷总建筑面积)×业主、使用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第七条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因故停止供电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启用自备发电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油耗等费用,剔除已按目录电价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电费外,差额部分由业主、使用人据实平均分摊。自备发电设备的发电与支出情况,应单独列账核算。
第八条以下用水用电费用,应当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相关使用单位承担。
(一)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和员工用水、用电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二)业主委员会用水用电费用的筹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物业管理区域商铺、游泳池、活动场所、停车场(库)等经营性场所的水电费用,应当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负担。
第十条凡向业主、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应当单独列账,按抄表周期向业主、使用人公示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和符合规定实行分摊的水、电费单列计收,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水电费中计收。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共用水、电分摊费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市场监管、物业等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自治管理、无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共用水、电费分摊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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