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融资开立国内信用证,A使用自己的授信开国内证给B,B做福费廷债权买断后将款付至C,C再将款转回至A,由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如何账务处理才能各家都不留尾巴?
B和C都按合同金额开票,贴息实际由A承担。如何处理才能使得三家从票流和资金流都能合理?
非常感谢,还有个小疑问:资金流可以做退款处理,可是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当时开票都是按合同金额全额开的。
追答你们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嘛?那就找人理由冲红发票,做这件事之前考虑清楚这件事的进退哦,在开发票的时候可以打错一些无关重要的信息,办完这件事后可以以这理由申请冲红发票,反正发票用在办这件事的时期有效即可,等这事过去后没人查了。最好找相熟的供应商。
追问就是说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纯粹融资性质,发票不会再动的情况,资金如何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