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说的概念是如此的多,以致我们任何人都可以毫不费力地从既有概念中任选一个。比如说,我们可以选择小说是“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这种定义,也可以选择“是以塑造人物形象为核心,通过故事情节的叙述和环境描写来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叙事性文学体裁”这种定义,还可以选择“故事或事件的有意义的排列”或“具有自觉意识的一种虚构”这种定义,甚至可以选择“反抒情的诗”这种令人不安的定义……然而,当我们真正作出这种选择时,内心里又会涌起一种疑惑,因为不论我们选择哪个定义都难以让人满意,而选择意味着我们不可能把它们一一罗列出来。因此,要回答小说是什么或小说的意义和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又不是件容易的事,当我们考虑“小说”的内涵和所指时其困难性将更加显著。
困难的一个方面来自普遍性,即语义学上常说的“意义”或“内涵”的不确定性。【1】姑且抛开文化、语言、心理的“意义”不论,仅从哲学上看,我们知道,意义是一个由永远开放的摹状词集合构成的,它有一个从人们的实践活动所构成的因果历史链条上逐渐获得的过程。【2】因此,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论者都有自己的关于“小说”的定义。问题之一来自小说的所指,即我们不知道哪些文本属于小说,哪些不属于,要在小说与非小说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几乎不可能。问题之二与第一个问题密切相关,即我们不知道小说之所以为小说的“根本属性”。由于不知道小说的“根本属性”,我们很难对它的对象作出恰当的界定。这是两个互相缠绕和相倚相生的问题。
传统上,我们是把“小说”和浅薄琐屑的无稽之谈视为一体的,即《庄子·外物》“饰小说以干县令”的“小说”。《汉书·艺文志》对这种长期存在于民间的“琐屑之言”进行了总结:“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这个定义一直代表着中国小说的正统观点。如果要对它作出归纳,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四条属性:1、叙事性、2、虚构性、3、浅陋性、4、琐碎性。虽然《新唐书·艺文志》等也把辩订、箴规、戏剧、弹词、注释、文字学等作品看作小说,有“舍五经皆小说”(《法言.寡见》宋咸注)和“六经国史而外凡著述皆小说”(可一居士《醒世恒言序》)的说法,但那已是泛化的小说观,与我们现在所说的作为文类之一的“小说”观是不同的。随着唐宋传奇和话本小说的兴起以及小说向史事的靠拢,小说的琐碎性特点开始消失,那时的小说已具备现代虚构性叙事文学体裁的意义。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林译小说的出现,小说的浅陋性看法也被改良人生的作用所取代,逐渐与西方的小说观达成了一致。
在西方,其“小说”(short fiction)与中国“小说”一样经历了一个从民间故事到高度发达的结构形式阶段,其初始时期也是一种包容极广的琐屑的虚构叙事作品(short fiction,短篇小说)。《圣经》的寓言故事、古希腊罗马故事集和诗文间杂的讽刺性小说可以看作这种小说的滥觞。薄伽丘的《十日谈》、纳瓦尔的《七日谈》、佩蒂的《小帕拉斯》(tales或short stories)可以看作这种小说形式的延续与演进。【3】在意大利等国,这时篇幅不长的中篇小说(novella)逐渐从短篇小说中孕育出来,如古罗马佩特罗尼乌斯的《萨蒂利孔》、普列尤斯的《变形记》和薄伽丘的《十日谈》、班戴洛的《故事集》等就是中短篇小说的混合体。中世纪的骑士传奇、爱情故事、冒险故事等有一个专门的名称:传奇(romance),它不同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小说(novel)。小说(novel)是18世纪在散文虚构故事(ficton)【4】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以描述日常生活题材为主的长篇叙事作品,其代表作有笛福的《鲁滨逊漂流记》、理查逊的《帕拉美》和菲尔丁的《汤姆·琼斯》。伊恩.P.瓦特认为,长篇小说在英国的兴起和当时哲学上的现实主义、个人主义、清教主义以及中产阶级读者的经济能力、文化水平、欣赏趣味等有关。它不同于散文虚构故事(ficton)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人物性格塑造和背景展示的现实性与真实性方面。【5】
其实,弄清了小说的概念对我们创作小说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相反,多数情况下倒是理论跟随着实践,人们无须等待某个小说概念出现后再进行创作。这样看来,对小说概念的讨论倒像是那种益智的游戏了,其主要作用是为人们的研究和研究对象提供一种解释方法。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创作的复杂变化和理论研究兴趣、方式的不同,这反映到小说研究中就有五花八门的各种解释模式。这些解释模式常常超出其自身的范围,涉及到更广大的领域:人类学、心理学、语言学、哲学、美学、社会学、思想史、政治学甚至自然科学。也许正因为如此,我们说,任何关于小说的见解和理论都是正确的也是错误的,包括这句话本身。说出这句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有什么独特的见解,它仅仅代表这样一个常识:一切关于小说的见解和理论都是相对的。正确与错误的判断一部分来自我们对参照点的不同选择,另一方面得益于时间的恩赐。
佛经里那个“瞎子摸象”的故事是众人皆知的:一群瞎子来到一头大象前,各自摸到了象的一部分,就以为象如绳、如橛、如箕、如瓮、如屋栿……瞎子们的感官印象如何可想而知,结果他们被我们这些明眼人狠狠地嘲弄了一番。瞎子们之所以被嘲弄是因为他们看不见而我们能看见,能看见的我们就说他们以偏概全,不知象之“真实”。“诸比丘,如是如是,世间所有诸沙门婆罗门等亦复如是……”在我们很得意的时候,佛说话了。
尚不知是象非象的瞎子不知道象之形相,那么,能得知象之形相的我们就知道象是什么吗?
实在论的有利一面是它能得到常识信念的支持,不利的一面是它无法经受哲学的反思,贝克莱、休谟、罗素、穆尔、胡塞尔、梅洛-庞蒂、帕特南等哲学家都讨论过这个问题。世界上是否存在如我们所说的那种自足存在的客观实体?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所作的辩护叫做实在论。这个问题有点像那个无所不在的“现实”——换句话说,在这个世界上是否有我们叫做“现实”的自足存在的客观实体?进一步说,是否存在诸如“历史”“文化”“文学”“艺术”“小说”“诗歌”这类自足存在的客观实体?我们这里所说的“客观”不是常识意义上的“客观”,如果用康德的“物自体”来代替它将更合适。
考察早期的小说,如《山海经》《西京杂记》以及早期西方小说,我们看到,“小说”的源头无一例外来自民间传说和历史故事(闾里小知者、稗官)。这一点不奇怪,民间传说原本混同于神话,早期的历史故事和神话更是难舍难分,由此,我们推论小说源于神话传说是有道理的。神话叙述的是关于世界起源、创造和其他重大事件的神的故事。注意“叙述”、“事件”、“故事”,除了叙述对象和价值判断的浅陋性外,它们几乎和现代小说的要素完全吻合。虽然人和神的等级不同,对神的敬重并不意味着对人和物要采取同样的态度,但在叙述的内在结构上却是如出一辙的。在这些要素中,两个要素至关重要:叙述和事件,而故事是事件有意义的一种排列方式。同小说一样,神话、历史、民间传说都是叙述者借助语言按一定顺序、角度、节奏对事件所进行的描述。这种描述罗兰·巴尔特把它看作是一种超越历史文化的现象,其重要功能就是把现实中单向的不可逆的时间变成叙事中多维的和可逆的。关于这种现象的出现,我认为它具有深刻的生理和社会文化的根源。人类的生理和社会文化特点决定了他能够感知行为或状态的变化,并在感知时不会把这种运动变化看作是偶然和随机的,它们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时空或因果的联系,于是借助媒介(舞蹈、语言、绘画、雕塑、电影等),行为或状态的变化按照特定的方式被“叙述”出来。所以,罗兰.巴尔特说:“关于世界的叙述不计其数。”【6】
在常识信念里,小说通常是“讲故事”的代名词,如果翻译成较规范的语言,就是小说叙述的是由人/物行为、事件、结果所构成的“故事”。有必要对“故事”作出解释。这里所说的“故事”不是俄国形式主义者所说的那种按照实际时间、因果关系排列的事件的“故事”,而是文本昭示的已成形的“故事”,即俄国形式主义者所说的“情节”,或托罗多夫的“话语”。混淆在所难免,因为故事、情节、话语这些概念本身不是自足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是人们为解释方便人为制造的意义庞杂且不断变化的某个范畴的聚合体。为了弄清楚什么是“故事”,我们有必要对事件进行解释。事件是什么?事件是对人/物行为或状态变化的一种描述模式。那么,行为或状态的变化是什么?这又要借助行为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对它们进行解释,甚至要动用生理、生物、人类学、历史、文化、物理等学科的知识。当这种追究到达底层时,我们发现,自己走入了形而上学的死胡同——如果不解决人是什么、时空、因果是什么以及语言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就根本无法知道行为、状态的变化和事件、情节、故事以及小说是什么。
由此,我们得到了小说的第一个定义:小说是对行为或状态变化的一种描述模式。
显而易见,这是个强扭在一起的跨度极大的定义,就像为了解释某种疏远的亲属关系,我们必须从两头往中间说一样——这个定义把属于事件的要素和属于小说层面的描述模式黏在了一起。行为或状态的变化属于事件的主要特征,“物体a受到外力的作用而加速向前运动”是一个事件,“他突然感到很悲伤”也是一个事件,因为它们都描述了某种行为或状态的变化。在严格意义上讲,我们还不能把这些事件当作小说意义上的事件,因为它们只是事物在时空中的持续存在或某种“经历”,当这些事件持续不断运动并组织成某种具有时空或因果联系的事件序列时,我们才认为它们可能发展成为小说,或者说具有发展成为小说的潜质。这个潜质就是在惯例作用下的关于情节或故事的那些要求。但是,即使它们符合情节或故事的要求也不一定能成为小说,因为要成为小说还必须具备使故事或情节发展成为小说的那些要素。文本语法关于文本与单句结构类似的观点严格说来是站不住脚的,组织层级的不同必然带来整体结构的变化,并需要采用不同的结构概念,这就像研究字词句的语法与篇章语法不同一样。
小说是事件有意义的排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始终不能忘记的是它的语言要素,即它只能是行为或状态的一种描述模式。当然,这样做还远远不够,历史事件、新闻报道难道不是对行为或状态变化的一种语言描述模式?因此,对小说概念的追问到达这一层时,我们必须用文学性来对它进行限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小说的第二个定义:小说是对行为或状态变化的一种文学描述模式。
那么,需要确定文学或文学性。什么是文学或文学性?文学或文学性问题是俄国形式主义以来被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这里我不想多说,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读乔纳森.卡勒的《文学理论》第二章(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相信会有不菲的收获。需要说明的是,对文学性的讨论至今还没有一个定论。在我看来,要有定论必须等待艺术性质的确认,而艺术性的确认又有待“文化”性质的确认。文化是什么?文化是排除遗传行为规则后社会成员的内在和外在的行为规则。【7】什么是行为规则和行为?由此类推,我们将再次回到起点。我们发现自己走入了形而上学的死胡同:如果不解决人是什么、时空、因果是什么以及语言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就不知道行为、状态的变化和事件、情节、故事、小说是什么——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不解决世界是什么以及有关它的所有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小说是什么的问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