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不能随意兼职,要经过审批或备案。
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包括已退出机关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除了经审批同意,在本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而开办的非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外,均不得在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
这里的“职”,既包括具体职务,如经理、副经理等,还包括名誉职务。兼职不得超过1个,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职不是随意就能兼的,因此党员干部兼职必须讲纪律、守规矩。
兼职是责任担当,不是利用权力换取物质享受
现实中,一些被查处的违规兼职问题显示,违纪的党员干部一般都怀有这样一种心理,即认为兼职与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酬劳不是贪来的、抢来的,而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凭自己的劳动付出赚取的,讲究的是“付出就有回报”,因此对兼职领取酬劳心安理得。
其实党员干部即使经批准允许兼职也不能取酬。因为兼职是一种责任担当,而不是利用权力换取物质享受。
如果领取了报酬,就违反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也就是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党员干部兼职应注意的纪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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