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自然状态"的政治哲学观点,比较它们的异同

如题所述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而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更是经常处于战争状态之中。由于人人乐生惧死,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以构成主权者。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1])应当努力维护“自然法则”。

洛克对人性更为乐观,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只不过,自然状态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
同样,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换言之,在协调个人自由和权威需要的时候,洛克认为没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样对权威百般迁就。基于此,洛克反对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专制政体,他主张有限权力政府[2]。洛克强调: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人民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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