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2-12
可能延期
也许问题有争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12
建议向承办法官了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特殊情况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判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检察院补充侦查、调取新的证据等)可以延期审理,特殊情况还可以中止审理。
第3个回答 2019-02-12
有这方面的可能,还是需要等等,
第4个回答 2019-02-12
1、可以与法院联系问一下案件进展,法律对法院的审限有相关的规定,他们会依法处理案件的:
1)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