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老板于2017年2月4日22点发的邮件通知——
“加大和保证一线产品、项目和业务部门的支持和投入”“职能部门和管理层调薪30-40%”仅包括人事财务职能部门调降30%,公司管理层调降40%,已于2017年1月实施,不涉及其他部门。
邮件里说要在2017年2月起对我职能部门进行降薪30%,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写的10K,此次降薪并未征求我们同意或书面更改劳动合同。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要等到2月的降薪工资发放后?需要保留哪些证据?公司的绩效考核都是合格从未扣绩效奖金,工资的组成形式在合同中并未体现,直接是10K,所以此次降薪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