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各地政府支持担保机构的政策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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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

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就切实履行对包括政府出资(指有国有资本投入,包括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投入和国有企业的投入,下同)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负债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有协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信息。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管理,比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管理规定,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严格核销条件,防止借担保套取信贷资金,向财政转嫁风险。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接受当地财政部门风险补偿的其他类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据实核销后,应逐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待处理抵债资产的范围,并按照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严格接收标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接收的待处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及时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转增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该机构自身净资产的20%。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须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规范管理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在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给予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

(二)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比率;

(三)对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对明确风险补偿方式的,应加大监督审核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兼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才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事前控制。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在1月31日以前报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在3月底以前予以批复。批复的财务指标包括营业费用率(或费用额)、实现利润(或亏损控制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代偿率、代偿损失率、固定资产购建。

主管财政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或费用率控制办法。实行费用额控制办法的,由主管财政部门核定营业费用的总额;实行营业费用率控制办法的,由主管财政部门核定营业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费用超过计划控制的,主管财政部门相应核减风险补偿资金或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主管财政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购建规模按年度实行绝对规模控制。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季、年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认真编制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担保业务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按季、年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应至少包括每笔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等内容。

八、各级献策政部门应加强对接受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审核。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结合上年度的财务计划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于5月底前批复决算。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的参考。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作为政策支持和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经营人员任免奖惩的参考。绩效评价要综合反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风险控制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成本等情况,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担保业务量增加情况、担保促进就业和税收增加情况、担保代偿和代偿损失情况、担保的单位交易成本(即提供担保业务所需的营业费用和代偿损失)情况等。

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案。

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财政部。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财政部备案。

关于修订《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经中小[2003]432号 杭财企二[2003]753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担保机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发2002]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激励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现将修改后的《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杭经中小[2002]451号、杭财企[2002]450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激励担保机构提高经营水平,培育担保机构信用,制定本办法。
一、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应坚持 “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执行政策、经营管理、社会贡献、创新水平及完成有关部门工作任务等方面综合评定担保机构信用等级。

二、凡在我市专门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均为信用评级对象,担保机构要严肃认真对待信用评价工作,积极配合信用评价机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并按信用评价构的要求,全面真实提供信用评价所需资料。

三、担保机构信用评价由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委托有信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独立评价。信用评价机构不得再向担保机构收取信用评价费用。

四、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每年一次。在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由市担保业协会组织有信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担保机构上年度的信用情况按照《担保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进行评价,并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担保机构的信用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五、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应提交如下材料:
1、机构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与银行的合作协议;
2、担保机构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任职证明;
4、担保机构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注明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情况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
5、财务管理的专项制度;
6、担保机构本年度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报告;
7、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创新报告;
8、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有关资料申报表;
9、评价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对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奖励按设定的担保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由高分到低分设置一、 二、三等奖。奖励面不超过参评机构家数的50%。

七、担保机构获奖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
3、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没有违规违法记录;
4、年度代偿总额小于注册资本的10%,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4%;
5、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及时报告按规定应告事项;
6、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时、按量、按质配合协会工作;
7、杭州市担保业自律组织成员。

八、奖励包括对担保机构颁发奖牌和奖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在市政府确定的资金额度内安排。

九、奖金总额的80%可用于增加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20%可用于奖励为担保机构发展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

十、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按如下程序进行:
1、信用评价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
2、信用评价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信用评价机构按设定的担保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进行信用评分;
4、信用评价机构将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上报杭州市担保业协会。
5、杭州市担保业协会审查后公告担保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同时报送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
6、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共同审定奖励。
7、杭州市经委和杭州市财政局在有关媒体公告奖励结果。

十一、杭州市担保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挥其参谋与桥梁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担保机构的信用档案,强化行业自律与规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担保机构信用工作。

十二、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过程中,担保机构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信用评价和奖励资格,并追回因弄虚作假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

十三、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和奖励过程中,参与的工作人员凡有受贿徇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杭经中小〔2002〕451号、杭财企〔2002〕4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102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问题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困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关于建立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
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目前,资金不足已成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融资困难也成为制约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实施“四个梅州”战略,尤其是“工业梅州”战略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加快建立、完善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加快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
(1)本决定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原则
(1) 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及运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由以下渠道筹集:
(1)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2)市级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县(市、区)本级政府出资和划拨的土地使权等;
(4)社会募集的资金;
(5)会费(风险保证金)或认股;
(6)国内外捐赠;
(7)其他来源。
担保机构必须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并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和保证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资金运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形式
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城市为单位组建。为有效控制风险,县(市、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经济总量大的县(市、区)可建立分支机构。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社会各类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依法到当地有关部门登记成立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企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事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社团法人)。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保证种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开始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能
对被担保者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
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程序
(1)由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并附债权人签署的意见;
(2) 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
(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由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4)按约定支付担保费;
(5)主合同履约不能,由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
(6)担保机构实施追偿。
(二)协作银行的选择
在市中小企业局、经贸、财政和同级人民银行的指导下,担保机构应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协作合同要报市中小企业局、市经贸局和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担保机构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难以采用公司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商业型和互助合作型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论何种方式出资,都必须明晰产权并实行市场化运作。
为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市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要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状况,了解中小企业要求,协调和促进银企关系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对其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担保机构应将担保业务情况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担保机构的会计报表应由审计部门按实进行审计。
必要时,设立由市中小企业局、经贸、财政、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机构的监管。
(四)强化行业协作,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律和机构之间的行业协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后,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成立梅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协会要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根据担保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行;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同时,通过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按照国办发[2000]59号通知和国税发[2001]37号文的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经营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当地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将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重点支持。工商、房管、国土、 公安交警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对经市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内由市政府每年给予示范企业加权年度担保总额1%的风险补助或奖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必须以现金出资;必须有发起人证明、可行性报告;必须有5名以上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必须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所需的其他条件。2003年度我市计划审核批准1—2家,以后将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确定年度核准计划。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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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15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事业,是在国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日益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背景下诞生的。据国家发改委的统计,国内的信用担保机构(包括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从2000年的203家,增加到2005年底的2914家,累计担保总额也由2000年的60亿元达到2005年的4673亿元。新疆截止2005年底各类担保机构41户,注册资本金近10亿元。“十五”期间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近50亿元。

国家把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新形式下的一种新型有效工具或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其放大和杠杆功能的发挥直接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增强了银行贷款安全性、引导了企业诚实守信和促进了社会就业与稳定。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从其本身职能的、财务的、管理的不同角度和意义上分析,也可以从其内部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可持续竞争能力和其所处外部的政府支持意愿与能力、宏观环境优化等方面予以分析和判断。

从政府支持意愿与能力角度来认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产生金融市场的“缺陷与失灵”,需要公共财政对其“缺陷与失灵”予以弥补和调节。从最优化原则出发,公共财政设立准公共信用资源、依托准公共信用保证人——政策性担保机构采取“政策性资金、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面向中小企业群体自主配置信用资源。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首先取决于同级政府的可持续支持意愿与能力,即政策性担保机构所依存的准公共信用资源,能否在设立之后稳定地、有效地、持续地得到涵养、发展与建设。

政策性担保机构肩负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责任,其具体的切入点在于搭建银企关系改善的桥梁和纽带。它一方面解决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中的担保品不足的问题,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另一方面又承担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因信用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风险,增强了银行的贷款意愿。因此,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

“信用担保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发生代偿与损失也是必然的”,这是信用担保的铁定规律。既然信用担保是高风险行业,那么准公共信用资源的运用就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即“蜡烛型”(或称为“油灯型”)与“常青树型”。所谓“蜡烛型”也即消耗型,是指政府只注重使用准公共信用资源,而不注重涵养和培育其资源;所谓“常青树型”,也即持续型,是指政府站在信用担保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既使用又涵养,持续性的建立建设准公共信用资源。两种认识的不同和运用方式的不同,必须带来不同的社会效果。

消耗型的认识在信用担保特别是政策性信用担保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一,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和实收资本的质量不够重视,投入财力过少或掺杂过多的“水份”,使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源禀赋天然就带有“病灶”,影响着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加速着政策性担保资源的消耗;第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没有建立扩充机制,缺乏准公共信用资源满足最广大社会消费者需求、追求社会效应最大化的思想认识,制约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最大潜能发挥;第三,没有建立或没有规范建立起风险补偿渠道,使政策性担保机构不可避免的风险代偿及损失缺乏应有的信用资源补充,导致原有规模的信用资源处于被各方“蚕食”状态。

持续型的认识则是站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政策性担保事业。影响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相关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与持续性。准公共信用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对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推广、中小企业发展、财政税源培育、就业渠道和拓展以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公有与非公有、城镇与乡村等方面的和谐构建有着综合而现实的作用。同时,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持续开展,有利于维护规范、正常的经济秩序、整体降低中小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信用交易成本、减少社会交易环节,加速社会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应该保证准公共信用资源的完整性,并进一步找出出资人的恰当定位,保证谁公共信用保证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准公共资源的持续有效性,也即必须建立准公共信用资源的长远维持发展机制,真正起到公共财政的应有作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2-14
具体查你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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