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有以下:
1、查封:查封是指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一种措施,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财产的安全。该措施可以防止被查封的财产被转移、出售或损坏。一旦财产被查封,所有权权益将受到限制;
2、扣押:扣押是指对可移动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暂时控制,以确保在法律程序中的需要。扣押可以涉及任何形式的财产,例如现金、车辆、证券等。扣押的目的是防止财产被转移、隐藏或损坏;
3、冻结:冻结是指对银行账户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限制措施,以防止被冻结的资金在法律程序中被移动或使用。冻结可以由法院、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发出,并要求银行或金融机构冻结被指定的账户或资产。
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2、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4、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5、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综上所述,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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