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符合法定标准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可以从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中应纳税额中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符合法定标准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然而,对于餐饮服务,根据现行规定,餐饮服务是属于不可抵扣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而言,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以从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中应纳税额中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而是需要计入企业的成本中。也就是说,企业购进的餐饮服务,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就无法通过抵扣减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