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区别

如题所述

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区别具体如下:
1、含义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更看重有没有“资格”进入民事领域从事民事活动,而后者更加侧重有没有“能力”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前提条件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只要出生尚未死亡的人就能进入民事领域从事民事活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见“资格”的范围是很广大的。但是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根据年龄、精神状况进行区分,因为如果能够独自进行民事活动 ,那么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需要达到足够的年龄和足够健全的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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