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和工龄工资关系?

如题所述

伤残津贴跟工资有关,跟工龄没有什么多大关系。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1.按何种工资标准计发伤残津贴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级伤残是以本人工资的75%计算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本人缴费工资一般是指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这里的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应当得到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少发、欠发工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以该违法后果作为缴费工资或伤残津贴计发基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欠发工资会少缴费,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要少许多,谁还会依法发放工资呢?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应按应发工资确定(社保机构在理论上即以应发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用人单位未缴费时也应以应发工资计发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实发工资尤其是少发工资后的实发工资(生活费)计发伤残津贴是不合法的。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除应当补发相应工资以外,还应当支付相当拖欠工资额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伤残津贴是工资的替代,虽然就保障生活的本质而言,与工资是相同的,但其法律性质并不相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伤残津贴,要求按照拖欠工资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未及时支付伤残津贴,应当赔偿工伤职工的利息损失(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2.在职伤残津贴如何确定 ?

《工伤保险条例》对这个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 伤残津贴是否随工资增长而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6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这是伤残津贴初次确定的标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此,6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应当由统筹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决定进行调整,企业只负责执行。在此意义上,该工伤职工要求由企业决定给其调整伤残津贴,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没有适时调整伤残津贴,如几年才调整一次,而且幅度较小,相反,企业效益好每年都调整工资,且调整幅度较大,这会导致工伤职工收入的实质性降低。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我们希望企业能本着公平和人道的原则,适当自行调整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另一方面,也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制定更完善、更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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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2-27
员工工伤赔偿和员工工龄是没有直接关系的。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赔偿金额。《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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