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它是设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其任务是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并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1] 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总体来说有九大类: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 村民委员会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协调、仲裁活动, 申请行政复议 ,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等; 4、主持调解纠纷、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及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民间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及政策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8、办理见证: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9、协助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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