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跟支票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承兑汇票与支票都是属于票据的一种形式,在我们企业之间的交易支付方式常常出现。但是承兑汇票与支票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承兑汇票与支票有什么区别(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2)出票人资金不足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而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本票、支票、汇票的概念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目前在我国使用的是银行本票。本票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的票据。汇票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汇票也可以背书转让。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共有四种:转帐支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承兑汇票与本票的区别主要有以上4个,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法律客观:

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之责任即与承兑人相同,承担绝对付款责任。但保付与承兑毕竟是两种不同制度,其主要区别表现在:首先,适用范围不同。保付制度仅适用于支票;而承兑制度则仅适用于汇票。其次,适用的前提不同。支票的保付以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或有关支票的特殊合同关系为前提,台湾票据法规定,付款人超过出票人存款或信用契约所约定之数额而为保付者,应科以罚款。《联合国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第三条规定:对备付资金不足所开出的支票,其本身仍为有效;汇票的承兑则不以存在资金关系为前提。再次,是否受提示期间限制及提示时间不同。在这个问题上,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和台湾对保付支票的提示时间不作限制,即使法律规定的付款提示期限已过,持票人仍得提示付款。但日本支票法对此规定则很严格,认为超过提示期限持票人就自负责任,但其提示期间为一年;汇票的承兑,一般都受提示期间的限制。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见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台湾《票据法》则规定,经承兑的汇票于到期日或其后二日内,为付款提示,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所权。第四,票据行为效力不同,支票的保付是负担行为,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成为绝对付款义务人,从而可以使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全部免责,但是日本支票法却没有此免责效力的规定;而汇票的承兑不能产生免责效力,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最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不同。台湾票据法认为,经保付的支票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性质,一旦遗失,持票人不能挂失止付,只能依公示摧告程序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经承兑的汇票遗失后,可以为止付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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