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索贿的认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认定“名为借贷,实为贿赂”,证据上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二是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情况;三是有无还款期限约定,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四是有无第三人在场。如果行贿或受贿嫌疑人讯问时均否认第三人知晓其“借款事宜”,则可杜绝在审判环节出现作伪证的证人。借款是否归还是认定“借”为受贿罪的最后一步。在审查归还情况时,要着重审查三个方面,即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行为,是否有归还能力,未归还原因及现实状况。从借贷延续的时间来分析,正常借贷时间较短,借款时约定有归还日期,而以“借”为名收受贿赂的“借”便等于给,不存在归还的行为,对于行贿一方,“出借”以后不积极催要“借款”;甚至根本不要,而受贿一方经过一段时间,有偿还的能力,然而却以其他“适当”理由不归还他人的财物,或者根本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对于这种“借贷”时间较长,双方均无讨债或还债的行为,应以贿赂犯罪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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