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意见

如题所述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是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国家的行刑成本,提高刑罚效益,保障社会稳定。
在社区矫正建档工作中,我们要运用“四及时”工作法。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册》《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方案书》《司法所制度》《社区矫正保证书》和矫正小组的及时准确完备的建立;学习记录表、劳动记录表的、电话记录、号码变动的及时登记;对矫正对象的家庭和个人情况及时走访,了解思想行为动态。对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的及时考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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