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户口租房孩子怎么上学

如题所述

对于无房产证而租赁房屋者,须同时提供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房管部门开具的学生家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信息查询表》(即无房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定的学校就读。对不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定学校就读自行选择学校者,视为择校,初升高时将不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资格。
一、父母申请了公租房小孩上学怎么办?
申请公租房后小孩上学的问题要以当地的政策为准,父母可以先到当地的教办咨询一下,一般公租房的孩子入学条件:
1、申请入学、转学的必须是公租房实际承租人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
2、公租房的学生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应在所在区就业,来校登记时须出示所在区就业的用工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3、公租房的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的实际居住地与所申请的公租房地址应当一致。
4、适龄儿童必须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且是第一次入学。
5、适龄儿童户口与公租房承租人户口在一起且已实际入住。
二、公租房的孩子入学申请材料
1、公租房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租房承租人及子女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公租房承租人与子女的户口不在同一户籍,需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件。
3、初一新生入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毕业证领取后交报名学校审验)。
4、公租房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与所在市用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务工证明(含工商营业执照、就业劳动合同、摊位或门面租赁合同等)。
5、公租房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的相关社会保险缴纳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6、公租房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提供_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
一般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有租房合同不一定可以上学,一般需要在此地落户或者得到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三、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外来务工人员的小孩上学问题不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有些地方可能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只能在当地完成九年制义务教学,这样孩子读高中的话可能还得回到原地。孩子入学问题需要父母提前咨询,因为有很多资料都得提前准备。
那么,对共有房产证的情况,孩子应如何就学在学生父母有独立房产的情况下还与其他人共有房产证的,按学生父母房子所在学区就近入学。在学生父母无独立房产的情况下与其他人共有房产证的,由居住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到指定学校就读。不服从调配的,初中升高中时将不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资格。对学生父母有固定住房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初升高时取消该生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资格。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和有利于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一调配到指定学校就读:学生父母无房产证而在其亲属或租借他人房屋居住的;学生父母与其他人共有房产证的;集体户口无固定住房的;在非住宅性质房屋(如公建房、车库等)居住的;因房屋动迁暂未回迁且无房租房的。
以上几种情况,都要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定的学校就读。对不服从调配自行选择学校者,视为择校,初升高时将不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资格。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口迁入本市后是否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资格据悉,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必须是大连市户口的初中学区内学生。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就学期间如果没有择校经历,在户口进入大连市后可以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资格(初三户口转入时间要求截止到当年4月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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