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蓝天光学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我公司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并共同履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于2011 年2 月 15日生效, 其中试用期至2011年 2月 28 日
2:如果在考核期满,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劳动期限延至一年
二:劳动报酬
3 甲乙双方协定甲方每月支付乙方6000元工资 (包月)
4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1000 元,
其余工资年底必须一次性结清
5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6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宁波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9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10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宁波市有关规定执行。
11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12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2011年 2 月 15 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