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说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可为什么又说盗窃车辆轮胎致使车辆无法运行的,对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危险,因而不能以本罪论处。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的车辆轮胎被盗不是也不能开动么?也没有对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危险啊?上下岂不是矛盾了??求大侠解释...

破坏交通工具罪,客观上要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的危险。发生了倾覆和毁坏的严重后果的,结果加重。不要想得过于复杂。。按照常理,轮胎都被偷走了,车子还能开动吗?也就构不成侵犯危害公共安全的客体了~但如果是盗窃或者毁坏汽车的刹车片,客观上已经足以发生倾覆的后果,这就不同了!你的意思是明确的,但在给行为人定罪的时候要保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以盗窃的故意,偷走了轮胎,那么应当是盗窃,因为客观上也不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同理,如果以毁坏财物的故意,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由于本罪是没有未遂犯的,如果统一以本罪定,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罚岂不是对被告人非常不利?当然还有一种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弄走临时停放的汽车的轮胎。这属于结果不可能犯。因为行为根本不可能达到“足以倾覆”的结果。也不宜认定为此罪,触犯其它犯罪的,按其它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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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2
1。在对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危险的情况下,主体犯罪主观是盗窃车辆轮胎!!就不存在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和有过失。2。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的交通工具使车辆无法运行的后果应当预见的。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一般指交通工具内有司机或乘客等人员,一个犯罪主体盗窃对象一定是正常停放交通工具,所以盗窃行为一般不会害公共安全,反之盗窃行为对其事故没有故意也是过失。
第2个回答  2016-02-23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犯罪类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过失犯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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