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仁县2013年133号文件

贵州兴仁县2013年133号文件

兴仁县人民政府文件
仁府发〔2013〕133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法一条例”)和国家林业局、贵州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兴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小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需要,按照“三法一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公开透明、依法评估、合理补偿、统一安置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搬得出、住得稳、能发展。
第四条 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土地征收、房屋搬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负责对拟征收土地、房屋及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汇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实、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处理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县国土局(所)负责做好土地征收中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征收土地的丈量登记及补偿款的兑现等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房屋搬迁的丈量登记及补偿费的测算等工作。
(四)县林业局负责对征收土地上的林(果)木统计测算和补偿计算等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搬迁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
(六)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土地征收搬迁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县公安局负责办理失地农民自愿申请农转非户口手续。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 土地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乡镇(街道)配合。
第六条 征收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第七条 征收单位(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采取划拨(公益性项目)或“招、拍、挂”方式作项目建设用地。
第八条 征收个人没有违反“三法一条例”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或按规定标准统一安置。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由县国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告土地征收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明确土地征收时间、范围和面积,组织乡镇(街道)和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及村(居)民代表现场丈量登记,将征地补偿款兑现给村(居)集体,由村(居)集体分配给土地经营管理权益人。
第十条 征收土地类别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共七类。征收土地涉及石旮旯的,按石头实际所占面积进行扣减,扣减的石头面积按未利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余下的土地面积按实际地类进行补偿。(详见附表1)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林果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种植密度和补偿的标准详见附件2-5)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的林果木、花(苗)圃,抢修鱼塘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和兴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被征地农民,按已征地亩分(计算到分)每征用1亩旱地每月领取100元(即每年可领取120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征用1亩水田每月可领取120元(即每年可领取144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领取时间从交出土地使用权次月起,至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期满为止(在此期间,国家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规如有调整变化,按调整变化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凡在已征收土地内的一切建构筑物、林果木、农作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和清除。借故拖延或无理要求、无理上访或缠访的,阻碍征收土地、阻挠施工或辱骂殴打征地和施工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凡是没有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密度标准执行的,由责任单位自行纠正,收回多发的补偿金额。凡是采取要挟、欺骗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坚决依法打击。凡是主动退回多收的补偿金,可以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对征收土地上的林果木,没有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密度标准执行,滥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多报冒领、收受贿赂、合伙骗取国家补偿资金进行分赃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房屋搬迁安置
  第十七条 房屋搬迁安置由县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乡镇(街道)配合。
第十八条 房屋搬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统筹还房和小区自建三种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房屋搬迁补偿包括: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第二十条 被搬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被搬迁房屋的结构类型等进行评估确认,按程序公告后发布据实补偿。(详见附件6-7)
第二十一条 搬迁搬家费用的补助(含搬迁和回迁两次费用),1-4人的两次搬家费一次性补助1600元,5人以上的两次搬家费一次性补助2000元,周转、临时过度补助费按实际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助60元/M2。
第二十二条 搬迁对象是企业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搬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评估价+宅基地评估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选择统筹还房安置的,由乡镇(街道)牵头,国土、房管部门配合,引导搬迁的群众代表与开发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统筹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置换住房进行安置。
第二十四条 选择小区自建安置的,必须以县城总体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为指导,由乡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安置,打造特色街道、美丽小区。
(一)2001年1月1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在兴仁县城第二轮规划修编范围内(即东至洛渭村,南到顶兴公路[现兴仁大道],西抵红井田,北至烈士陵园,总面积7.01平方公里)和第三轮规划修编范围内(即原四联乡和李关乡的摆布河、大桥河、小石桥、马家屯、邓家院、洛渭屯、杨泗屯、田坝8个村[居]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40.4平方公里)已建成的;2006年12月31日前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外,第三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区域建成的房屋(指本村居常住农业户口村民长期生活起居的房屋)、经住建、国土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安置:即安置面积为搬迁主房(即长期生活起居的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全算,檐高2.2M以上(含2.2M)的杂房(厨房、厕所、畜[禽]圈)实际占地面积折半计入安置面积;檐高2.2M以下的杂房只兑现评估补偿,不计为安置面积,其占地按征地标准补偿。
(二)小区自建安置宅基地进深15M,面宽根据安置面积确定(农村“一户一宅”的参照此比例执行)。被搬迁房屋是国有土地的,安置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被搬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安置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手续。
  (三)符合评估补偿搬迁安置,安置面积不足120M2的,可参照条例规定的农村“一户一宅”标准,申请补足120M2,但必须按300元/M2缴清增补部分安置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规划区外的“一户一宅”美丽小区,由乡镇(街道)和村(居)根据安置小区场平和配套设施建设实际工程费用按宅基地面积据实收取。
(四)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安置的搬迁户或征地户(指本村居民常住的农业户口),按500元/M2收取安置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五)被搬迁房屋的特困户,补偿款不足以解决最低居住要求的,按照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农村“一户一宅”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村(居、社区)农业常住户口且享有集体资产分配份额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人或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流转继承权益人)。
(二)符合法定婚龄并持有合法结婚证、独立分户的。
(三)土地承包户的所有经营管理的土地被完全征用的。
(四)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0M2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申请办理农村“一户一宅”。
(一)户口已迁出或户口曾经迁出,在征地启动后又迁入的。
(二)已经婚出,户籍未迁出的(纯女户中入赘负责赡养女方老人的除外)。
(三)离婚后又单独申请农村一户一宅的(婚前住宅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自行分配)。
(四)将原有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转让、赠与他人的。
(五)将经营管理的土地非法转让、赠与他人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无条件收回安置宅基地:
(一)二年内未建房,土地闲置的。
 (二)五年内没有按规划要求完成房屋建设的。
(三)违规私自转让安置宅基地或安置宅基地上建成的房舍使用权的。

第四章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清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三法一条例”的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非法买卖土地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 违法用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以下简称“两违”)。
第三十条 “两违”的清理,由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负责,乡镇(街道)配合,深入村(居)社区排查,将“两违”的行为人在电视、报纸上曝光,依法处罚和拆除。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三法一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手续。
(一)非法买卖土地,转让、赠与、出租、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占用土地建设行为的;
(二)以盈利为目的非法炒作买卖土地的;
 (三)影响城市、城镇、兴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的;
(四)出卖、出让原住房的;
(五)农村村民已经具备了“一户一宅”或一个宅基地,再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三法一条例”,非法擅自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一律拆除或恢复土地原状。
(一)非法买卖土地擅自建房的;
(二)违反城市、城镇、兴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规划的;
(三)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
(四)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补救的;
 (五)严重影响消防、防洪、交通、学校、卫生等社会公共安全和城市、城镇景观的;
 (六)临时用地期满,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或续办临时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的。
 第三十三条 “两违”清理的原则:
(一)2009年2月11日以后建成的所有“两违”建筑,一律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安置。
(二)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建成,国土和住建部门登记在档的历史遗留问题“两违”建筑:2001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11日期间,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建成的,或2006年12月31日至2009年2月11日期间,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外第三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建成的,该“两违”建筑权益人主动配合国土和住建部门调查,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享受拆工补助优惠政策(即砖混结构房屋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120元/M2,砖木结构房屋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80元/M2,简易房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60元/M2)。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按照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向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一户一宅”审批手续,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在规划小区内置换宅基地解决其居住困难;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只给拆工补助,不予安排宅基地。既不主动配合调查,又不自动拆除“两违”建筑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取消享受拆工补助和置换宅基地的优惠政策。
(三)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09年2月11日以前已建成并在国土和住建部门登记在档的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一律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安置;其他区域农村户口的村民,主动配合调查和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享受拆工补助优惠政策(参照上款拆工补助标准执行),符合购买保障房条件的,可申请优先购买一套保障住房(按本条此款处理的不再享受本条第四款);既不主动配合调查,又不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享受拆工补助和购买保障住房优惠政策。
(四)历史遗留问题“两违”户,主动配合调查并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后,既未纳入农村“一户一宅”处理,又在兴仁县城区内本户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0M2的,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小区内,申请120M2的宅基地(按1500元/M2缴纳安置区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解决其居住困难(按本条此款处理的不再享受本条第三款)。
第三十四条 凡是办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国土局、住建局配合,对所办证件来源审查是否合法。
第三十五条 凡是违规办理的证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证件一律依法收回,并公告作废。凡是合法批准,但数量不符,多占土地的,多占部分一律收回;既成事实,难以收回的,按评估地价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是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或非法买卖土地建房出售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典型案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打击,绳之以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办理证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清理“两违”和拆除“两违”建筑过程中,凡是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执行处置打击不力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 依法清理“两违”和拆除“两违”建筑过程中,凡是无理取闹、串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聚众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阻挠执行公务、暴力抗拒执法的人员,将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县政府、城市和谐领导小组相关征地、搬迁、安置、“两违”处理的文件以及违反“三法一条例”规定签订的各类安置宅基地协议,一律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另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林木补偿标准。(生态林树种)
3、林木补偿标准。(生态经济兼用树种)
4、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林树种)
5、林木补偿标准。(城镇绿化苗)
6、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7、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8、搬迁、周转、临时过度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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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22
请问兴仁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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