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多地作案 管辖权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甲地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取证过程中发现张某在乙地也涉嫌从事诈骗活动,遂让乙地诈骗被害人在当地报案,乙地公安机关以属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甲地公安机关对张某在乙地从事的行为有无管辖权?请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

您好:

 法律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

    希望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满意别忘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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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06
最后犯事的地方直接管辖,也可能优先立案地管辖。
第2个回答  2014-08-06
甲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但前提是在乙地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才可以。
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几个公安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它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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