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甲地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取证过程中发现张某在乙地也涉嫌从事诈骗活动,遂让乙地诈骗被害人在当地报案,乙地公安机关以属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甲地公安机关对张某在乙地从事的行为有无管辖权?请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
您好:
法律依据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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