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断交 如何继续缴纳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谁来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统一由参保单位按月缴纳。1、缴费单位根据机关社保处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减独生子女费)和缴费比例(单位18%、个人2%)计算缴费金额,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投保花名册》(一式二份)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基金汇总表》(一式三份)。2、缴费单位带缴费年度1月份应发工资表和1条中的《花名册》、《汇总表》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缴费手续。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1、行政类事业单位;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3、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不一样。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都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缴费比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结算方式不一样。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差额结算制。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工资由单位发放。如果是临聘人员,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属地原则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的人员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劳动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的原临时工,应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了解了相关的问题之后,就能对自身的养老保险有一定的认识,从而对自身的利益有个明确的方向。

法律客观:

企业养老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一种保险金制度。企业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养老保险职责: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事务,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依法保障养老保险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接转手续;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企业养老保险征缴范围: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征缴范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1、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应提出退休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并随附以下证件和资料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1)身份证复印件;(2)拟退休人员档案;(3)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4)对因病退休、退职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豫劳险[1999]43号文规定申报并公示,提供公示时间和公示内容;(5)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2、审核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建立离退休(职)人员信息数据库,打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一式三份,社保机构、存档、退休人员各一份。3、自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齐全的支付养老金,每月通过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退休前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或其供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后5日内,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计发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对于死亡后不能及时提供死亡证明资料的离退休(职)人员、失踪人员、判刑或劳教人员、拒不提供生存状况或无法证明生存状态的人员,养老保险机构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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