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如题所述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3、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一、武汉房屋拆迁补偿三大变化
1、新增困难补助措施
《指引》增加了住房困难补助,即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2、增加公告或征求意见环节
在现行征收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公告或征求意见的环节。如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公告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还应当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意见,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反馈意见的方式。
3、危房征收有了明确认定标准
《指引》结合已有的政策规定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明确量化了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具体标准: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情形认定为危房集中;规定的基础设施中至少有5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或者至少有3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同时,为充分尊重民意,《指引》明确了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并规定对认定结果提交书面反对意见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足半数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查询
1、房屋价值赔偿
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省农科院地块上按规定经认定后可以获得最低折扣以上补偿的无证房屋,其房屋价值需扣减该房屋基底面积的土地价值,土地价值由该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费用上交省农科院。无证房屋按重置价及其以下标准进行补偿的免收土地价值。
2、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办公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房屋,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每月每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房屋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搬迁费1600元。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依据被征收人房屋搬迁费用的合同、合法票据,据实结算。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其他补偿内容还有:装修补偿、货币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其他赔偿、签约搬迁奖励、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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