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三年,现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请问合法吗 ?有没有赔偿呢?

如题所述

  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你三年的工龄支付你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追问

我爸在公司已经工作6年,现已经52岁,请问是否会有补偿呢?是不是工作六年就按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支付六个月的补偿呢?

追答

如果你爸在该单位连续工作了6年,那么最近的这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应当按照你爸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到2011年上半年满三年不满三年半的工龄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的工龄因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而不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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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7
合法,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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