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章第九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2个回答 2021-12-13
警察,开枪。
只要有这两个词汇的事件,很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12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民警接报警称,有一名精神病患者持刀闹事。该民警赶赴现场后遭疑似精神病男子持双刀追砍,民警先后多次警告,经鸣枪示警无效后,民警开枪击中嫌疑人颈部。该嫌疑人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后已脱离生命危险。
12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存院路某制衣厂门口,一男子持菜刀乱舞并扬言砍人。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民警鸣枪示警,但该男子仍继续持刀追砍民警,民警开枪击中该男子,将其当场制服,同时第一时间通知医护人员到场对其实施救治。
近日,公安部网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新增了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和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引起舆论热议。
“修订草案稿对武器警械使用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细化了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内容,对于行使警察自卫权以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修订草案稿不仅在篇幅上大量扩充有关规定,在内容上也更加严密。通过相关规定,既概括了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形,又明确了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既保障人权、防止权力滥用,又保障民警依法用枪、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詹伟说。
现行武器警械使用规定较为笼统
事实上,当“警察”与“用枪”联系到一起时,并非所有的事件都以“制服闹事者”的结果收场。
在近些年涉及“警察”“开枪”的事件中,既发生过警察“滥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案例,也出现过警察“没能持枪”而出现警察伤亡的事件。
2010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关岭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理一起村民纠纷时连开5枪,导致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兄弟俩死亡。此后,张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该案曾一度引发了警用枪支管理的大讨论。
今年11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永丰派出所民警及永丰镇工作人员对堵路群众进行劝导,但遭到部分堵路群众的围攻。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派出所民警鸣枪示警,但部分堵路群众仍未停止围攻,导致出警民警、辅警、永丰镇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专家指出,在枪支使用上,我国的警察长期面临着“不规范用枪”与“不愿持枪”的两难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