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可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必须履行,作为执法机关的行政单位,在败诉后,尤其要带头履行,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行政机关如果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可以根据不履行的情况,决定采取公告、对负责人拘留、罚款、向监察机关建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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