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权产生的事由完全消失之后,那么探望权可以恢复,但是其恢复的过程应当是依法恢复,需要按照法定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可以由原申请方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以前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中止事由已经完全消灭的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